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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教育中心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2013-12-30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证件(外国留学生请一并携带JW201表或JW202表)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外国人居留许可》、台胞证多次签注等手续。

   第二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入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同意后予以注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入学学生必须接受“新生入学教育”。

   第四条 自费学生按规定缴付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凡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回国或回原居住地区,其回程费用自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时返校,持学生证、护照、居留证、自费学生的交费收据等到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每学期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应向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自费学生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二、请假、考勤与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及参加临床实习,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分为病假、事假两类。

   1. 病假: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

   病假在三天以内可向班主任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应经班主任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请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向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请假;一个月以上应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

   2.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时要提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离校。

   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七天以内应经班主任同意,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七天以上半月以内应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半月以上应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

   3. 在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因故必须请假的,一天以内由带教老师批准;三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并报科教科;三天以上由科教科审批;七天以上由科教科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两周者,需补临床实习时间。

   第八条  销假与续假: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并应向班主任和相关请假部门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事先采用写信、来电、发传真等方式申述续假理由,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九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每天检查学生上课情况,认真填写《学生考勤簿》,每两周统计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勤人数,填写《缺勤统计表》,报至班主任。班主任统计本班学生的考勤状况,按月做出《考勤月报表》报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班考勤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条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超过假期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迟到、早退15分钟作旷课论。旷课一天按课堂教学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按六学时计。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达到十五学时者,责令其检查并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三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四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五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作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如缺课时间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按规定予以休学。

   三、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接受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排序统计时一律换算为学分绩点。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考查成绩不及格绩点为0,及格绩点为1,中等绩点为2,良好绩点为3,优秀绩点为4。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成绩评定办法:

   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大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课程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多种恰当的考核方法,加强对日常学习过程考核。过程考核应明确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并具有可比性。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的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和教学要求提出,学院确定。一般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级,使用相同的课程成绩评定方案。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含有实验(训)教学内容的课程,可按理论、实验的学时数折算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考核,单独评分。

   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查在该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在课时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获批准缓考者,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考查课程,如已在其它学校认可的高校取得相应学分;或英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4级考试成绩要求,均可由本人于前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该课程。留学生、港澳台生可免修所有政治理论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重修考试取得60分以上成绩者按实得成绩登记,重修考试不及格者,需要继续重修。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重修。视其认识程度和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方可参加重修。旷考及考试作弊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视其具体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是否予以重修机会。

   四、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本科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选修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过重修,累计考试课程不及格达到八门以上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留、降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可转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学习或退学。学生留、降级后,经过个人努力,完成了原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考核成绩绩点平均3.0以上者,允许转回原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三次,超过者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因留、降级、休学等原因累计学习年限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8年,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7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来华留学生可保留学籍服兵役,学生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一切待遇。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按休学的时间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下年级学习。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市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六、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留降级累计超过三次者;

   2. 不论任何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五年制本科将超过8年者,四年制本科将超过7年者;

   3.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 旷课50学时以上,屡教不改者;

   6.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难以治愈的疾病者;

   7.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二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本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 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2.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转专业:本科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

   2. 转学,自费学生不需办理转学手续,由本人向我校申请退学,再自行报考他校即可;奖学金留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派遣国驻华使馆批准方可。

   3. 学生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一学年开学前办理。

   八、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集中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一个科室缺实习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须补完所缺实习数,方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经申请重修和重修考试,考核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出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不再办理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离校。学校为毕业生办理的居留有效期,一般在离校日期后延长十五天,此后,学生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申请延长居留期限。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九、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本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未撤消者;或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 在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者。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实行,以前学院有关学籍方面的规定与办法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教育中心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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