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国际学生教育质量,鼓励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定细则适用于留学江苏优秀学生奖学金、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南京中医药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应奖学金的评定要求,结合计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维护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一)参评学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超学制的学生;
(二)参评当年所学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
(三)参评当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五)其它学校规定的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定要求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国际学生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相关奖学金评选工作布置,学院及时公布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分配名额、申报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学生根据相关奖学金的通知和本人情况填写奖学金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学金申请的各项材料;提交材料必须为在读期间获得并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其中之前已参评并获得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学校当年度有特别说明的奖学金除外)。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参评学年的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和等级,评审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批准生效。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九条 评分标准
各类成果的认定,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开始计算,以课程学习成绩、学术科研能力、社会活动情况等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采用计分方式对奖学金申请者进行院内排序。
(一)学习成绩
按所修的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计分。平均成绩=Σ(单科成绩×单科学分)/总学分。
(二)发表论文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1 | SCI、SSCI、A&HCI来源期刊 | 30 |
2 | EI、CSSCI、CSCD、《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15 |
3 | CSSCI(扩展)、CSCD(扩展)、中文核心期刊 | 10 |
4 | 科技核心期刊 | 6 |
5 | 普通期刊 | 3 |
注: 1.国内论文以纸质见刊或网络首发为准,需要在知网、万方、维普等权威数据库中检索到;国外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需在Web of Science、Pubmed等数据库中检索到。 2.录用证明、接收邮件、校正版PDF或Proof、版面缴费发票、仅发表在杂志社所在网站等均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3.发表论文指第一作者(物理排序第一),不含通讯作者。SCI论文共同一作须为共一排一(若共一排二,须提供录用时共一排一作者非学生身份的证明),其余作者名次均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且要求与就读期间研究方向相关。 |
(三)发明专利
序号 | 专利 | 分值 |
1 | 已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 | 10 |
注: 授权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是:南京中医药大学或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发明人需排名前三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
(四)出版著作
出版著作是指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词典编撰。
独立出版的专著每部计12分,编著、译著每部计6分,教材、词典每部计5分。
参与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或词典(以书中署名为准),每章计1.5分,不统计该章字数。如无章节具体姓名标注,可请该书主编出具相关证明。
(五)科研项目
序号 | 级别 | 分值(项) |
1 | 国家级 | 30 |
2 | 省部级 | 15 |
3 | 厅局级 | 10 |
4 | 校级及以下课题、各类横向课题 | 8 |
注: 1.科研项目以立项年份为准。 2.科研项目权重分配方法: (1)主持,权重为1; (2)排名第二,权重0.5; (3)排名第三,权重0.4; (4)排名第四,权重0.3; (5)排名第五,权重0.2; (6)排名第六及以下,权重0.1。 |
(六)科研奖励
科研奖励指学生在正常培养环节以外参加的学术与创新实践活动,如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研究生论坛、学术作品竞赛获奖。具体奖励计分标准及说明如下:
序号 | 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 | 国家级 | 20 | 14 | 10 |
2 | 省部级 | 12 | 8 | 6 |
3 | 厅局级 | 5 | 3 | 2 |
4 | 校级、院级 | 2 | 1 | 0.5 |
注: 1.申请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若奖项为团队所获,由参与人均分该奖励得分。 3.若所获奖项为特等奖、优秀奖等,获奖等级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4.若所获奖项只设一个等级,一般以同级别二等奖计分。 5.若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级别奖项计,不累计加分。 6.所获各类学术奖励的级别及得分最终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
(七)学术会议
序号 | 级别 | 大会主旨发言 | 分组发言 | 参会 |
1 | 国际学术会议 | 16 | 8 | 3 |
2 | 国内学术会议 | 12 | 6 | 2 |
3 | 校内学术会议 | 8 | 3 | 1 |
注: 1.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邀请函。 2.作大会主旨发言或分组发言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
(八)专业实践、文体交流与社会活动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担任学生干部;参加学院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专业实践、国情教育活动、及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等。
序号 | 社会活动 | 分值 |
1 | 获国家级荣誉或表彰 | 一等奖20 |
二等奖14 |
三等奖10 |
优秀奖6 |
2 | 获省部级荣誉或表彰 | 一等奖12 |
二等奖8 |
三等奖 6 |
优秀奖4 |
3 | 获市级荣誉获或表彰 | 一等奖7 |
二等奖4 |
三等奖3 |
优秀奖2 |
4 | 获校级荣誉或表彰 | 一等奖 5 |
二等奖 3 |
三等奖 2 |
优秀奖1 |
5 | 参加文体交流活动 | 国家级1.5 |
省部级1 |
校级0.5 |
6 | 参加国情教育活动 | 1.5—3 |
7 | 担任学生干部 | 1—5 |
8 | 参加各类专业实践、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学院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服务工作量并获得认定确定相应分值) | 1—10 |
注: 1.所有服务活动均须提供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学院服务活动须有班主任签字证明。 2.若所获奖项只设一个等级,一般以同级别二等奖计分。 3.同类荣誉或表彰、兼任多项学生干部以最高级别计,不累计加分;参加各类实践、服务工作可累计加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担任学院学生组织主席折合5分,学院学生组织副主席折合4分,学院学生组织部长、班长、安全员折合3分,学院学生组织副部长2分,学院学生组织干事、院队(文体活动)队长等折合1分。安全员可由班长兼任。 4.国情教育活动包括国情教育讲座、国情教育文化体验活动等。参评学年国情教育活动参与率达50%方可计分(记1.5分),在此基础上每参加一次累加0.5分,最高累计不超过3分。 |
第十条 其他补充规定
(一)若多名申请者计分相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
1.参加课题研究等科研实践较多的申请者;
2.参加班级工作或学院工作较多、为班级或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申请者;
3.参加专业实践或社会实践活动较多的申请者。
(二)以上成果取得的时间,一般截至评选当年的8月31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