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际学生申请办理勤工助学加注>的通知(试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指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开展有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
第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对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受聘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低于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被出入境部门认为不合适勤工助学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在我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
(五)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出勤率80%以上;
(六)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确认手续或者完成体检并合格;
(七)勤工助学岗位应与其所学专业相关,从事语言教学类工作的,不得从事其国籍国母语之外的语言教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国际学生从事校内外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学生需向学生服务办公室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护照;
2.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
3.《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承诺书》;
5.《勤工助学协议书》(用工单位出具);
6.用工单位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用工单位出具);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学校备案。
学校根据学生的课时安排情况对学生申请的勤工助学时间段进行审核,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出勤率、学习成绩、经济状况等综合评估后对勤工助学进行推荐,并出具《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推荐表》、《高校国际学生办理勤工助学加注申请函》。
(二)学生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勤工助学加注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
2.《高校国际学生办理勤工助学加注申请函》(学校出具);
3.《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推荐表》(学校出具);
4.《勤工助学单位申请报告》(用工单位出具);
5.《勤工助学协议书》(用工单位出具);
6.用工单位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用工单位出具);
7.申请人护照、临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6个月内2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四章 变更 终止 取消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持新的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国际学生因用工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十条 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遇有以下情形的,外国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许可自动终止:
1.学习事由终止的;
2.居留时身份变更的;
3.有效居留证件到期,及被注销或宣布作废的。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国际学生,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勤工助学活动信息的;
2.违反用工单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在勤工助学许可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的;
4.超过勤工助学合同规定的用工时限,经教育未及时改正的;
5.因勤工助学导致成绩下降、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出勤率下降等影响正常学业的;
6.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7.学校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2.《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承诺书》
3.《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推荐表》
4.《高校国际学生办理勤工助学加注申请函》
5.《勤工助学单位申请报告》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3年10月24日